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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其英与常平、侯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英,常平,侯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平,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侯进财,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陈其英与常平、侯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平、侯进财与申请执行人陈其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