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其英与常平、侯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英,常平,侯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平,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侯进财,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陈其英与常平、侯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平、侯进财与申请执行人陈其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