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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5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根,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刘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933.45元,支付违约金2093.34元;2.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加盟商是指经过原告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类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20933.45元,应还违约金2093.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用户提供无息垫款,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2016年5月13日,被告仍欠款20933.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刘根在垫付宝交易中所垫付款项属实,有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替被告刘根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根偿还所垫付款20933.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每日按欠款额的1‰给原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滞纳金应按月息2%计息,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刘根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于本判决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933.45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垫付款2093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