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海龙、张跃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龙,张跃俊,马亚茹,马某,黄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76号申请执行人马海龙(被害人马杨杨之父),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跃俊(被害人马杨杨之母),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马亚茹(被害人马杨杨之妻),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马某(被害人马杨杨之女),201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黄明城,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马海龙、张跃俊、马亚茹、马某与被执行人黄明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明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海龙、张跃俊、马亚茹、马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656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0号案件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