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陈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邦顺,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