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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春涛与被执行人康莉君、韩冰、马启龙民间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春涛,康莉君,韩冰,马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姬春涛,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康莉君,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韩冰,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马启龙,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姬春涛与被执行人康莉君、韩冰、马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9974.4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