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喜与刘跃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喜,刘跃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45号原告:任喜,男,47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刘跃国,男,4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喜与被告刘跃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喜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鑫二0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萨日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