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喜与刘跃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喜,刘跃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45号原告:任喜,男,47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刘跃国,男,4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喜与被告刘跃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喜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鑫二0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萨日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