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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来求、左米求与李红梅、王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来求,左米求,李红梅,王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左来求申请执行人左米求,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汉步行街**栋*单元,联系方式1314520****、1869221****。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新铺台社区居委会文体路191号被执行人王熠,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建设北路37号3栋506号左米求申请李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4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来求、左米求于2016-1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45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