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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建华、谢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谢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执行人谢志,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受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志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