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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三门县福尔建材经营部、邵自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福尔建材经营部,邵自长,邵一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福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1号(三门县三港建材市场C区27-28号)。法定代表人:周朝旭。被执行人:邵自长,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邵一招,男,1995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福尔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邵自长、邵一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邵自长、邵一招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无银行存款,邵自长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长安牌汽车,但下落不明,本院以(2016)浙1022执3038号之一裁定予以查封,邵自长的配偶何素青名下亦无财产。2017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唤被执行人未果,在其家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支部书记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村支部书记陈述,被执行人在外债务居多,长年不在家,村里也没什么财产。2017年6月11日,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法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