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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继奎与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589号刘继奎、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继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继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交付了全部执行款1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上述款项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