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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春玲与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玲,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春玲,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杜洪军,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杜凯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洪军之子。被执行人吴建设,男,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程春玲与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春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春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