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春玲与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玲,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7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春玲,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杜洪军,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杜凯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洪军之子。被执行人吴建设,男,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程春玲与杜洪军、杜凯峰、吴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春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春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