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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天横与邵建钊丁道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天横,邵建钊,丁道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676号原告:邵天横,男,201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邵建钊,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丁道全,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邵天横与被告邵建钊、丁道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天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天横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龙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