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2011年1月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25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5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