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894陈晓玫与王俊、刘红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玫,王俊,刘红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玫,女,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瞿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俊,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刘红娣,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晓玫与被执行人王俊、刘红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陈晓玫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1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