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金财、王长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金财,王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被执行人常金财,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宁西村边家屯。被执行人王长秋,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宁西村边家屯。本院在执行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常金财、王长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