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景改玲诉郜松伟、毛富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改玲,郜松伟,毛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景改玲,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郜松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富梅,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郜松伟之妻。申请执行人景改玲与被执行人郜松伟、毛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郜松伟、毛富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郜松伟、毛富梅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