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明海、王菊香等与张拴宁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海,王菊香,韩铭涛,张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丁明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农民。申请执行人韩铭涛,农民。被执行人张拴宁,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菊香、韩铭涛、丁明海等与被执行人张拴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拴宁名下低保账户存款1190元。通过司法救助渠道,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款20000元,下余113721元未执行。被执行人夫妇均为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且供养两个孩子上大学,属于精准扶贫对象。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恢4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陈伟峰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