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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肖某、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肖某,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964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某。委托代理人:尚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因与被告肖某、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湘菱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0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0011521)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于2017年6月10日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