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96沈卫星与缪其兴、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星,缪其兴,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96号原告:沈卫星,男,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李卫东、施秋霞,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其兴,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江阴市。被告: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2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550404-4。法定代表人:黄叶丰,总经理。原告沈卫星与被告常缪其兴、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卫星的委托代理人施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其兴、百成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卫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自2013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4日)的利息,暂计40000元,本息共计14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百成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叶丰因公司经营需要,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2014年10月16日,黄叶丰、被告缪其兴与原告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黄叶丰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缪其兴,缪其兴出具了借条一份。2016年10月3日,缪其兴、百成富公司又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缪其兴、百成富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为,根据多张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沈卫星作为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返还借款。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利率为月息1%,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沈卫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缪其兴、百成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缪其兴、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卫星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杨东来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玲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