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美玲、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玲,王某1,王某2,李克文,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37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玲,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0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2005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李克文,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桂芝,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赵美玲、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李克文、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房产、工商、民政、银行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5月23日到被执行人李克文、王桂芝住所地传唤被执行人未果,在其家门口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7年6月11日,经申请执行人赵美玲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申请本院对本案暂缓执行并申请对王桂芝采取布控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克文、王桂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