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火皮都作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1执54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火皮都作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火皮都作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马克杰丁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