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贵荣、杨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贵荣,杨玉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325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栋,信贷员。被告:刘贵荣,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杨玉庆,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荣、杨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耿艺凯人民陪审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彦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