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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义珊与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珊,张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087号原告:胡义珊,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胡义珊与被告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义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义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义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保全费251元,共计470元,由胡义珊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沈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