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8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祁素桥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素桥,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800号申请执行人祁素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4号楼9层1005号。法定代表人石召坤。祁素桥与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656号裁决书生效后,祁素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但无可处分的存款。被执行人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将北京比邻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6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