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洪、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66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陈俊,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俊偿还申请人向传贵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俊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洪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