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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垂志与宋国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垂志,宋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垂志,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宋国光,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垂志与宋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国光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宋国光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垂志未受偿金额为656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