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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戈某1、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某1,葛某,李咏花,戈某2,戈进良,陈秋霞,田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戈某1,男,200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葛某,男,200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咏花,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戈某2,女,201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戈进良,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秋霞,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田景旭,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人,联系方式。戈某1、葛某、李咏花、戈某2、戈进良、陈秋霞申请田景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戈某1、葛某、李咏花、戈某2、戈进良、陈秋霞于2017-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韩振旺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