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晁延峰与被告薛军红、郑艳 艳、薛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31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晁延峰与被告薛军红、郑艳艳、薛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6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6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陕0629民初331号”误写,补正为“(2017)陕0629民初331号”。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