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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龙香与詹本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香,詹本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5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香,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本政,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香与被执行人詹本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本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詹本政在筠连县蒿坝镇回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87.5%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共有的位于筠连县××街房屋一幢和詹本政所有的位于筠连县××路××广场、筠连县××××街房屋各一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詹本政在相关银行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詹本政控股的筠连县蒿坝镇回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政策性技改期间,因被执行人詹本政另系本院多个案件被执行��,申请人暂未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用于实现债权,现被执行人詹本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龙香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