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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莲枝与曹改庆、曹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枝,曹伟伟,黄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951号原告:陈莲枝,女,汉族,1949年9月2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九灵,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生。被告:曹改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被告:曹伟伟,女,汉族,1989年11月11日生。被告:黄金木,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生。原告陈莲枝诉被告曹改庆、曹伟伟、黄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莲枝及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被告曹改庆、被告黄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莲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曹改庆、曹伟伟赔偿原告借款53.2万元人民币,利息63840元(月息1分,按一年计算),合计585840元(595840元-2017年春节前黄金木给付的1万元)。被告黄金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黄小白以家庭经营水果生意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5万、2万,2014年7月30日,黄小白又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黄小白25万元,给付现金5000元,2014年8月19日、9月28日,原告又通过银行汇款,汇给黄小白5万、11万,2015年5月份,原告直接给付黄小白现金4.2万元。2015年5月11日,黄小白、黄金木(黄小白哥哥)与原告经过清算后,黄小白向原告出具一份25万,一份28.2万,两张借条,以证明黄小白共借原告本金53.2万,约定月息1分,黄金木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5月15日,原告通过汇款给付黄小白借款2万元,2015年11月份左右,××去世。2016年期间,原告多次找担保人黄金木索要借款本息,但曹改庆、黄金木一再推迟。原告无奈之下,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曹改庆辩称:2012年7、8月份的借条3万多是我打的,以后的事我就不再管了,因为我妻子黄小白不让我管了。被告黄金木辩称:这两张借条是我打的确实存在,原告和我母亲关系很好,我印象中我打了两次条一次打40多万的,第二次是加上利息53.2万元,因为我妹妹黄小白不识字,至于借款情况我不清楚,我给我妹妹担保是因为支持她做生意,我妹妹做的是水果批发生意。被告曹伟伟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小白(已去世)因家庭经营水果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自2012年多次向原告陈莲枝陆续借款,截止到2015年5月10日经陈莲枝与黄小白汇总计算,黄小白连本带息共欠原告陈莲枝款项为53.2万元,由于黄小白写字有困难,2015年5月11日在陈莲枝、黄小白在场情况下,由被告黄金木(黄小白哥哥)执笔向原告陈莲枝出具借条两份,数额分别为25万元、28.2万元。被告黄金木当庭也认可两张借条是因黄小白书写有困难,其代黄小白书写,自己是担保人。借条内容��别为:“借条,今借陈莲枝婶现金贰拾伍万元整,月息壹分,还期结息。借款人:黄小白,保证人:黄金木,2015年5月11日。”“借条,今借陈莲枝婶现金贰拾捌万贰仟元整,月息壹分还期结息。借款人:黄小白,保证人:黄金木,2015年5月11日。”原告陈莲枝庭审中同时提供有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淞江新区支行分别向黄小白账户转款25万元、5万元、11万元的汇款凭证。2015年11月份黄小白因病去世,黄小白去世后并未留下遗嘱。黄小白去世后,原告向被告黄金木追要借款本息,被告黄金木偿还1万元,对下余款项被告未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曹伟伟放弃对其母亲黄小白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黄小白(已去世)因家庭经营水果生意,陆续向原告陈莲枝借款,经汇总计算后出具两张借条,金额合计为53.2万元,在黄小白已去世的情况下,被告曹改庆作为夫妻关系生存一方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被告曹伟��的债务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曹伟伟放弃对其母亲黄小白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告曹伟伟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黄金木在两张借条上注明其为保证人,未注明保证方式,被告黄金木应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条中未明确记载主债务履行期限,原告主张被告黄金木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两张借条是在汇总本息后重新出具,汇总时计算利息按月息壹分,借条中均注明有“月息壹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3.2万元及按月息1分计算1年的利息(63840元),扣除被告黄金木偿还的1万元,连本带息下欠58584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改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莲枝借款本息585840元。被告黄金木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陈莲枝对被告曹伟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0元、保全费3450元,合计13110元,由被告曹改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何 娜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亚男注: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