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津市河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河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08号申请人河津市河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红,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全喜,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津市河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3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申请人给被执行人加工高铝耐火砖,总价值427830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产品,提起诉讼,我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加工高铝耐火砖合同继续履行;二、申请人从2016年8月10日起给被执行人交货,十五日内交货完毕,被执行人当场对所交货物进行验收;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前一次性将290000元(含已付的40000元定金)货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货款同时给被执行人出具所收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四、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则按原货款427830元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按照调解书约定于2016年8月10日给被执行人送货,双方因验货的方式、标准不一致导致货物未能交付,因此在货物交付之前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2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史奇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