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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辉、曾其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辉,曾其国,赖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万辉,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其国,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赖玉华,女,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万辉与被执行人曾其国,赖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其国,赖玉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