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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安阳市恒锋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恒锋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张军锋,贾福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5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负责人:王向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利群,男,该单位职工。被告:安阳市恒锋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被告: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水平。被告:张军锋,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贾福娣,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与被告安阳市恒锋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平物资有限公司、刘军锋、贾福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申丰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