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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云煌、谢英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煌,谢英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煌,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谢英茂,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煌与被执行人谢英茂(2015)龙民二初字第6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384600元,本院已执行94600,尚有29万元未执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进行了变卖,偿还了多处债务,经查询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孝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