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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珺、汤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珺,汤静文,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4号申请执行人:程珺,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汤静文,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保安街特6号。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珺、汤静文与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珺、汤静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程珺、汤静文返还购房款287546元、支付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的利息20435元、赔偿申请执行人程珺、汤静文损失2875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1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8248元,以上款项共计63219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