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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告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天丰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贵池区天丰农资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458号原告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232141。法定代表人夏宝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池区天丰农资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办事处。注册号341702600088749。经营者吴福六,男。原告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天丰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年度购销合同》,后其按约供货,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2014年10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支付货款63774元。后其多次催要,经2015年10月17日双方结算,被告仍欠货款4847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还应承担逾期货款总额,日计千分之六的违约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479元,并偿付2014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10日利息为6032.8元),合计54511.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错误,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