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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翟桂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桂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01刑初8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桂桃,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桂桃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凤飞、杨伟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桂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喜洲镇桃源码头,趁被害人李某1下船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李某1放在右侧裤包内的一部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50元。2016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喜洲镇桃源码头,趁被害人张某1下船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张某1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2016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双廊镇民族文化街北段,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被害人张某2放在右侧黑色长裙中的一部苹果6plus土豪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视听资料、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存在,并认为被告人翟桂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33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桂桃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扒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翟桂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喜洲镇桃源码头,趁被害人李某1下船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李某1放在右侧裤包内的一部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50元。2016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喜洲镇桃源码头,趁被害人张某1下船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张某1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2016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翟桂桃在大理市双廊镇民族文化街北段,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被害人张某2放在右侧黑色长裙中的一部苹果6plus土豪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另查明,手机被盗后,受害人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提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大理市公安局双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排查中发现川Q×××××灰色现代牌轿车上的四名男子有盗窃嫌疑。2016年7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辆车停放在大理市双廊镇云廊客栈往北100米左右的环海路边,车中无人。民警在该车附近蹲守,后有三名男子出现并准备坐车,民警随后对这三名男子进行盘问。在盘问中得知三名男子中一个叫陈某、一个叫苟云平、第三个叫翟桂桃。后两名民警用古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双廊经营部的106号14座电瓶车将陈某、苟云平、翟桂桃带回双廊派出所,一名民警将川Q×××××灰色现代牌轿车开回派出所。民警在该辆车的驾驶员座位背面的物品放置袋中提取并扣押了被盗的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一部(型号为A1699)、苹果6plus玫瑰金色手机一部。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双廊经营部调度组组长赵贵飞将一名男性游客在106号14座电瓶车中间位置发现的一部苹果plus手机交到派出所,民警将该台手机予以提取并扣押。上述三部手机均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翟桂桃因涉嫌扒窃于2016年3月2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本案案发时被告人翟桂桃在监视居住期间。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桂桃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当庭认罪,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报案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邮寄回单、户口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桂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33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桂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翟桂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桂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张学礼人民陪审员  李中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妮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