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世祥与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祥,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于世祥,回族,退休,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世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2017)内0104执415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于世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1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谢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