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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37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号。法定代表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男,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苏颖,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颖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赵国动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