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37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号。法定代表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男,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苏颖,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颖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赵国动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