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祥瑞路桥材料经销处、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祥瑞路桥材料经销处,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祥瑞路桥材料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武家庄村村十字路口北。法定代表人:胡满全。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衡水市桃城区祥瑞路桥材料经销处申请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