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臣与被执行人郭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郭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臣,男,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郭宝祥,男,,无职业,原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李臣申请执行郭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宝祥协助申请人李臣将位于宁安市宁安镇16委12组、建筑面积23.7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4005**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人李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安市宁安镇16委12组、建筑面积23.7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4005**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人李臣名下。申请执行人李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