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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1年11月16日,满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的与(2016)甘0302执1327号案(即曹某某申请马某某案)、(2017)甘0302执42号案(即谢某某申请马某某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6)甘0302执1327号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支付三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