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与吴世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吴世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71号原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23室。法定代表人:陈晓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世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鼎大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