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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会小麦竜村民小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员会小麦竜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营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877B。法定代表人:李绍飞,经理。被执行人: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员会小麦竜村民小组。负责人:薛贵林,村民小组组长。富民县大营建筑有限公司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员会小麦竜村民小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7953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64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88元,合计人民币3441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员会小麦竜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在富民县大营镇农经站的账户予以限额冻结34417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厚 兴审判员 刘 郭 华审判员 胡 光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