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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金海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金海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29号原告: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秀娟,该公司职工。被告:金海运,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