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332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马河渔场。法定代表人刘良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栋梁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77913.25元【本金1190000元、利息57923.25元(以11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案件受理费15690元、执行费143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