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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仁泽与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泽,朴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36号原告:金仁泽,男,现住延吉市。被告:朴春花,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原告金仁泽与被告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金仁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仁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仁泽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