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仁泽与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泽,朴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36号原告:金仁泽,男,现住延吉市。被告:朴春花,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原告金仁泽与被告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金仁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仁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仁泽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