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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世民与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民,刘庆瑞,苏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24号原告:丁世民,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瑞,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丽娟,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世民与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丁世民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世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0.00元,减半收取计8520.00元,由丁世民负担。审判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