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贤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贤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62号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人民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汝良,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卫,职务:河古庙信用社主任。被告:邓贤坤,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贤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贤坤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邓贤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