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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基云与被执行人安成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基云,安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基云,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安成雄,男,无职业,户籍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韩基云申请执行安成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成雄协助申请人韩基云将房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2021**号、建筑面积为25.5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人韩基云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房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2021**号、建筑面积为25.5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人韩基云名下。申请执行人韩基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帅 关注公众号“”